DMM Kariyushi水族馆电子门券条款及细则

株式会社DMM RESORTS(以下称“本公司”)制定《DMM Kariyushi水族馆电子门券条款及细则》(以下称“本条款及细则”),并按照本条款及细则提供用于进入本公司管理和运营的设施“DMM Kariyushi水族馆”(以下称“本设施”)的网上电子门券的售票服务(以下称“本服务”)。除本条款及细则外,本服务的使用指南、帮助等的记载也作为本条款及细则的一部分予以适用。使用本服务的客户(以下称“用户”)请在认真阅读本条款及细则后使用本服务。

第1条(关于本服务)

本服务为用于进入本设施的门券(以下称“门券”)的销售。

第2条(使用资格)

1. 只有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用户才能使用本服务:

  • (1) 同意本条款及细则;
  • (2) 用户为未成年人的,应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包括同意本条款及细则,以下亦同)。

2. 未成年人用户使用本服务的,本公司视为法定代理人已作出同意。

3. 用户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的,该用户不能使用本服务:

  • (1) 第3条第1款规定的信息等用户在使用本服务之际在本服务中填写的信息(以下称“注册信息”)的全部或一部分为虚假信息或不完整的;
  • (2) 用户过去曾违反本公司或本公司的集团公司运营的服务(不限于本服务)的使用规约,或受到过被停止使用、被删除注册等处分的;
  • (3) 本公司认为用户属于反社会势力等(是指暴力团、暴力团成员、右翼团体及其他类似团体或成员,以下亦同),或者与反社会势力等之间存在通过提供资金等方式协助或参与反社会势力等的维持、运营或经营等任何形式的交流或参与的;
  • (4) 除上述各项外,本公司认为用户不适宜使用本服务的其他情形。

4. 用户应自行负责准备并管理使用本服务所需的电脑、智能手机等设备、互联网连接环境等(以下称“必要设备等”)。另外,因必要设备等的问题、故障等原因导致用户无法获得本公司提供的本服务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3条(门券的购买)

1. 用户购买门券时,应通过本服务填写拟购买门券的种类、购买数量、姓名、邮件地址、电话号码、结算方法及结算所需信息以及其他本公司指定的信息。

2. 用户填写前款规定的信息,并点击确认购买按钮时,本公司与用户之间即成立门券销售合同(以下在本条款及细则中称为“门券销售合同”)。

3. 门券销售合同成立后,用户需按照用户在本服务上选择的方法向本公司支付用户所购门券的价款。

4. 本公司可能会不经事先通知用户而变更门券价格。

第4条(门券的有效期限)

基于前条购买的门券自门券销售合同成立之日起最长180天有效。另外,超过上述期限的门券原则上不可使用。

第5条(退款等)

门券销售合同成立后,所购门券尚未使用且尚在前条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的情况下,该门券经作废后,用户方可获得退款。

第6条(营业的中止等)

1. 本公司因不得已的理由中止本设施的营业的,本公司不承担通知用户的义务,也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2. 本公司可能会不经预告而变更、中止本设施中的展示内容、商店及其商品、餐饮店及其菜单等,敬请谅解。

第7条(进入设施)

1. 即使用户通过本服务购买门券,进入本设施时也需要通过下列各项规定的方法之一出示该已购买的门券。用户不出示门券的,不能进入本设施。

  • (1) 按照本服务上的显示内容,用智能手机或平板终端出示电子门券(二维码)的方法;
  • (2) 使用打印机等打印电子门券(二维码)的方法。

2. 用户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的,不能进入本设施:

  • (1) 用户丢失门券的;
  • (2) 用户在进入本设施时无法出示门券的;
  • (3) 用户进入本设施时,已有第三方经出示用户所购买的门券进入本设施的;
  • (4) 用户违反本条款及细则的。

3. 用户因前款规定的事由而无法进入本设施的,或用户未在门券的有效期限届满前进入本设施的,本公司不向用户退还门券价款。

第8条(禁止事项等)

1. 除本条款及细则另行规定的事项外,本公司还禁止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作出下列行为:

  • (1) 填写虚假注册信息的行为;
  • (2) 冒充其他用户或第三方而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 (3) 妨碍本服务及本公司运营的其他服务的行为;
  • (4) 不当使用信用卡等而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 (5) 转售、转让门券的行为(不论是否出于盈利目的或有偿无偿);
  • (6) 违反本公司另行规定的有关本设施的管理和使用等的规则及注意事项等的行为;
  • (7) 对第三方或本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 (8) 违反或有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等的行为;
  • (9) 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 (10) 试图非法访问接入本服务的其他电脑系统或网络的行为;
  • (11) 与本服务相关而使用或提供电脑病毒等有害程序的行为;
  • (12) 助长上述各项规定的行为之行为;
  • (13) 涉嫌第1项至第11项规定的行为之行为;
  • (14) 其他本公司认为不适当的行为。

2. 是否属于前款各项的禁止事项由本公司酌情判断。

第9条(针对违反规约行为等的措施)

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不经事先通知用户而采取停止对本服务的使用、拒绝销售门券、禁止使用门券等必要措施。该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阐明采取该等措施之理由的义务。

  • (1) 本公司认为用户违反或有可能违反本条款及细则规定的事项的;
  • (2) 本公司认为用户不适宜使用本服务的。
第10条(知识产权)

有关本服务的知识产权全部归属于本公司或授权本公司使用的一方。未经本公司或授权本公司使用的一方的授权,用户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使用有关本服务的所有知识产权。

第11条(本服务的停止、変更、终止)

1. 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随时停止提供全部或部分本服务:

  • (1) 开展本服务所涉及的计算机系统检查或维修作业等的;
  • (2) 因计算机、通讯线路等发生事故而停止的;
  • (3) 因地震、雷击、火灾、风灾、水灾、停电、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无法运营本服务的;
  • (4) 其他本公司认为需要停止的。

2. 本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的情况,变更本服务的内容或者终止提供本服务。此外,本公司停止、变更或终止本服务(以下将停止、变更或终止称为“停止等”)时,尽可能事先通知用户,但在紧急等情况下有可能无法事先通知,请事先予以谅解。

3. 本公司不就因本服务的停止等给用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12条(免责事项)

1. 本公司不就下列各事项提供任何保证。使用本服务时,请用户自行判断本服务及本服务所提供的信息的有用性等,并以己方责任予以使用:

  • (1) 与本服务上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作为本服务、或与本服务相关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等提供的信息等。本款以下亦同。)相关的有用性、符合性、准确性、可靠性;
  • (2) 本服务的提供不发生问题、错误或故障;
  • (3) 维持本服务的存续或同一性。

2. 用户应自行负责使用本服务,本公司不参与用户的活动,即使用户之间或用户与第三方之间产生纠纷的,亦应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予以解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条款及细则属于消费者合同法第2条第3款规定的消费者合同时,本条款及细则中完全免除本公司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则不予适用。

4. 尽管有前款规定,对于因本公司的过失(重大过失除外)而发生的债务不履行、侵权行为等请求原因给用户带来的损害中有因特别情况而发生的损害(包括本公司或用户预计或可能预计发生损害的情形),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 因本公司的过失(重大过失除外)而发生的债务不履行或侵权行为使用户发生损害时,其损害赔偿额以用户作为本服务对价向本公司支付给本公司的总额为上限。

第13条(损害赔偿)

因用户的行为(包括因用户的行为而产生的索赔等)而使本公司发生损害时,本公司可以向用户请求赔偿该损害的全额(包括本公司支付的律师费)。

第14条(个人信息的处理)

1. 本服务中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应适用本公司的《私隐政策》(以下称“私隐政策”)。

2. 本公司可以将用户提供给本公司的姓名、邮件地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用于私隐政策规定的目的及以下各项规定的目的:

  • (1) 协助接受本公司委托开展本设施运营业务的第三方(以下称“运营者”)运营本设施或返还门券价款的手续(以下列举具体事例)的目的;
    a. 在用户进入本设施时确认其本人身份时
    b. 为用户办理因营业中止、内容变更等而进行的退款业务时
  • (2) 协助本公司或运营者应对来自用户的各种咨询的目的。

3. 用户同意本公司向结算代办公司、运营者或本公司就本服务提供所需业务委托的第三方(包括日本境外的第三方)等直接或通过上述各方间接提供第2款规定的个人信息中前款项下目的所需范围的信息。

第15条(规约的变更)

1. 本公司可以在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变更本条款及细则及本公司制定的其他规则等。

2. 变更后的本条款及细则于本服务上显示的时间点生效,用户在本条款及细则变更后使用本服务时,则视为用户已同意变更后的本条款及细则的内容。

第16条(本公司发出的通知)

1. 本公司有可能通过用户通过本服务注册的邮件地址或电话号码(以下统称“联络方式”),向用户发送有关本服务的联络或通知。

2. 对于因用户输错联络方式等而使用户遭受的任何损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7条(语言)

本条款及细则以日语为正本。即使本公司为了方便用户提供了将本条款及细则翻译成英语或其他文字的参考译文时,亦只有日语的正文具有作为合同的效力,本公司提供的参考译文不具有任何效力。

第18条(可分性)

本条款及细则的规定或本条款及细则规定的适用即使经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判断为无效、违法或无法执行,该等事由亦不影响本条款及细则的其他规定。届时,无效、违法或无法执行的规定应在规定性质上允许的范围内予以修改,以反映本公司及用户的最初意图。

第19条(准据法、法院)

1. 本条款及细则的准据法为日本法,依照日本法进行解释。

2. 关于本公司与用户之间因本条款及细则产生争议的解决,本公司及用户以东京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的专属协议管辖法院。

2020年3月12日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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