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MM Kariyushi水族館電子門券條款及細則
株式會社DMM RESORTS(下稱“本公司”)訂定《DMM Kariyushi水族館電子門券條款及細則》(下稱“本條款及細則”),並依本條款及細則提供用於進入本公司管理及經營之設施“DMM Kariyushi水族館”(下稱“本設施”)的網上電子門券售票服務(下稱“本服務”)。除本條款及細則外,本服務之使用指南、補充說明等記載,亦視為本條款及細則之一部。請使用本服務之客戶(下稱“用戶”)認真閱讀本條款及細則後使用本服務。
- 第1條(關於本服務)
本服務係用於進入本設施門券(下稱“門券”)之銷售。
- 第2條(使用資格)
1. 僅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之用戶方能使用本服務:
- (1) 同意本條款及細則者;
- (2) 用戶為未成年人時,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包括對本條款及細則之同意,以下亦同)。
2. 未成年人用戶使用本服務者,本公司視為其已獲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3. 用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本服務:
- (1) 用戶在使用本服務時,就第3條第1項規定之資料等,在本服務中所輸入之資料(下稱“註冊資料”)之全部或一部屬虛偽不實或不完整者;
- (2) 用戶過去曾違反本公司或本公司集團旗下公司所經營提供之服務(不限於本服務)所定之使用規約,或曾經受停權、刪除註冊等處分者;
- (3) 本公司認為用戶係屬於反社會勢力等(係指暴力團、暴力團成員、右翼團體及其他類似之團體或成員,以下亦同),或與反社會勢力等間存有透過提供資金等方式給予其協助或參與反社會勢力等之維持、營運或經營等任何形式之交流或參與其中者;
- (4) 除上述各款情況外,其他經本公司判斷認定用戶不宜使用本服務之情形者。
4. 用戶應自行準備並管理使用本服務所需之個人電腦、智慧型手機等設備、網際網路連線環境等(下稱“必要設備等”)。另外,因必要設備等之問題、故障等原因導致用戶無法使用由本公司提供之本服務者,本公司概不負責。
- 第3條(門券之購買)
1. 用戶購買門券時,應透過本服務輸入擬購買門券之種類、購買張數、姓名、電郵地址、電話號碼、付款方法、付款所需之相關資訊以及其他由本公司指定之資訊。
2. 用戶輸入前項規定之資訊,並點擊確認購買按鈕時,本公司與用戶之間即成立門券銷售契約(以下在本條款及細則中稱為“門券銷售契約”)。
3. 門券銷售契約成立後,用戶須依其在本服務上所選擇之方法向本公司支付其所購門券之價款。
4. 本公司得不經事先通知用戶而變更門券之價格。
- 第4條(門券之有效期限)
依前條購買之門券自門券銷售契約成立之日起最長180日內有效。另外,超過上述期限之門券原則上無法使用。
- 第5條(退款等)
門券銷售契約成立後,所購門券尚未使用且尚在前條規定之有效期限內者,該門券經作廢後,用戶得請求本公司退款。
- 第6條(營業之暫停等)
1. 因不得已之事致本公司由暫停本設施之營業者,本公司不負通知用戶之義務,亦不負其他任何責任。
2. 本公司得不經預告而變更、暫停本設施之展示內容、商店及其商品、餐廳及其菜單等,敬請諒解。
- 第7條(設施之進入)
1. 即使用戶透過本服務購買門券,進入本設施時仍應依下列各款規定之方式之一,出示該已購買之門券。如用戶不依規定出示門券者,不得進入本設施。
- (1)依本服務上所顯示之內容,以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出示電子門券(二維條碼)之方法;
- (2)使用印表機等列印電子門券(二維條碼)之方法。
2. 用戶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不得進入本設施:
- (1) 用戶遺失門券者;
- (2) 用戶在進入本設施時無法出示門券者;
- (3) 用戶進入本設施時,已有第三人以用戶出示所購買之門券進入本設施者;
- (4) 用戶違反本條款及細則者。
3. 用戶因前項規定之事由而無法進入本設施,或用戶未在門券之有效期限屆滿前進入本設施者,本公司概不退還用戶門券價款。
- 第8條(禁止事項等)
1. 除本條款及細則另行規定之事項外,本公司亦禁止用戶在使用本服務時有下列行為:
- (1) 輸入虛偽不實之註冊資料的行為;
- (2) 冒充其他用戶或第三人而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 (3) 妨礙本服務及由本公司經營之其他服務之行為;
- (4) 不當使用信用卡等而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 (5) 轉售、轉讓門券之行為(不論是否出於盈利目的或係有償或無償);
- (6) 違反本公司另行規定有關本設施之管理及使用等之規則及注意事項等行為;
- (7) 對第三人或本公司產生不利影響之行為;
- (8) 違反或有違反法令規定之虞的行為;
- (9) 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
- (10) 試圖非法連線接續本服務之其他電腦系統或網路之行為;
- (11) 與本服務相關而使用或提供電腦病毒等有害程式之行為;
- (12) 助長上述各款規定之行為的行為;
- (13) 涉嫌有第1款至第11款規定之行為的行為;
- (14) 其他本公司判斷認定為不適當之行為。
2. 是否該當於前項各款之禁止事項,由本公司酌情判斷。
- 第9條(針對違反規約行為等之措施)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不經事先通知用戶而採取包括停止本服務之使用、拒絕銷售門券、禁止用戶使用門券等必要措施。在該等情況下,本公司不負說明採取該等措施理由之義務。
- (1) 本公司認為用戶違反或有違反本條款及細則規定之虞的事項者;
- (2) 本公司判斷認定用戶不適宜使用本服務者。
- 第10條(智慧財產權)
與本服務相關之智慧財產權全部均歸屬於本公司或授權本公司使用之人。未經本公司或授權本公司使用之人的授權,用戶不得逾越法令所允許之範圍使用與本服務相關之一切智慧財產權。
- 第11條(本服務之停止、變更、終止)
1.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隨時停止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 (1) 進行本服務所涉及之電腦系統檢查或維修作業等;
- (2) 因電腦、通訊線路等發生事故而停止;
- (3) 因地震、雷擊、火災、風災、水災、停電、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提供本服務;
- (4) 其他本公司認有停止之必要者。
2. 本公司得依本公司之情況,變更本服務之內容或者終止本服務之提供。此外,本公司停止、變更或終止本服務(以下將停止、變更或終止統稱為“停止等”)時,將儘可能事先通知用戶,但如在緊急等情況下,有無法事先通知之可能,請用戶諒解。
3. 就因本服務之停止等致用戶所受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第12條(免責事項)
1. 本公司不就下列各款所列事項提供任何保證。使用本服務時,請用戶自行判斷本服務及本服務所提供之資訊是否符合用戶所期待之用途等,並自行負責使用本服務:
- (1) 與本服務提供之所有資訊(包括作為本服務,或與本服務相關透過以發送電子郵件等方式所提供之資訊等。在本項規定中,以下亦同。)相關之有用性、符合性、正確性、可靠性;
- (2) 本服務之提供不會發生問題、錯誤或故障;
- (3) 維持本服務之存續或同一性。
2. 用戶應自行負責使用本服務,本公司不參與用戶之活動,即使用戶間或用戶與第三人間發生糾紛時,亦應在糾紛發生之當事人間予以解決,本公司概不負責。
3. 本條款及細則屬於消費者契約法第2條第3項規定之消費者契約時,不適用本條款及細則中完全免除本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相關規定。
4. 儘管有前項規定,對於因本公司之過失(重大過失除外)所發生之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或其他請求原因致用戶所受之損害中,有因特別情事所發生之損害(包括本公司或用戶預見或可得預見發生損害之情形),本公司概不負責。
5. 因本公司之過失(重大過失除外)所發生因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致用戶發生損害時,其損害賠償額,以用戶作為本服務對價向本公司支付之總金額為上限。
- 第13條(損害賠償)
因用戶之行為(包括因用戶之行為而產生之客訴、索賠等)而使本公司發生損害時,本公司得向用戶請求賠償該損害之全額(包括本公司所支付之律師費)。
- 第14條(個人資料之處理)
1. 本服務中用戶個人資料之處理應適用本公司公告之《私隱政策》(下稱“私隱政策”)。
2. 本公司得將用戶提供予本公司之姓名、電郵地址、電話號碼等個人資料用於私隱政策規定之目的及下列各款規定之目的:
- (1)協助接受本公司委託進行本設施經營業務之第三人(下稱“經營者”)經營本設施或返還門券價款之相關程序(以下謹列舉具體事例)之目的;
a. 在用戶進入本設施時確認其本人身份時
b. 為用戶辦理因暫停營業、內容變更等所發生之退款業務時 - (2)協助本公司或經營者回覆由用戶所提各種諮詢之目的。
- (1)協助接受本公司委託進行本設施經營業務之第三人(下稱“經營者”)經營本設施或返還門券價款之相關程序(以下謹列舉具體事例)之目的;
3. 用戶同意本公司向結算代辦公司、經營者或本公司就本服務之提供所需進行業務委託之第三人(包括位於日本境外之第三人)等,直接或透過上述各方間接提供第2項所定之個人資料中各款所定目的所需範圍內之個人資料。
- 第15條(規約之修正)
1. 本公司得在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在不事先通知用戶之情況下修正本條款及細則及本公司訂定之其他規則等。
2. 修正後之本條款及細則於本服務上表示時起生效,用戶在本條款及細則修正後使用本服務時,視為用戶已同意修正後本條款及細則之內容。
- 第16條(由本公司所發出之通知)
1. 本公司有可能透過用戶使用本服務時所註冊之電郵地址或電話號碼(以下統稱為“聯絡方式”),向用戶發送與本服務相關之聯絡或通知。
2. 對於因用戶輸入錯誤之聯繫方式等而使用戶遭受之任何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 第17條(語言)
本條款及細則以日文版為正本。即使本公司為方便用戶,提供本條款及細則之英文翻譯或其他文字之參考譯文者,亦僅有日文版正本具有契約效力,本公司所提供之參考譯文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 第18條(可分性)
本條款及細則之規定或本條款及細則規定之適用,縱令經具有管轄權之法院判斷為無效、違法或無法執行,該等事由亦不影響本條款及細則之其他規定。屆時,無效、違法或無法執行之規定應在其規定性質上允許之範圍內予以修改,以反映本公司及用戶之最初意圖。
- 第19條(準據法、管轄法院)
1. 本條款及細則以日本法為準據法,依日本法為解釋。
2. 關於本公司與用戶間因本條款及細則產生爭議之解決,本公司及用戶同意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2020年3月12日 制定